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六簡字第137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駿憲即林小文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17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9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