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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温文昌

110 年度六簡字第137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駿憲即林小文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17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9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13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