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恂嘉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蒲鵬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蒲鵬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蒲鵬正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就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略以:因為我靠打零工維生,經濟能力並不是很好,離婚還育有1個小孩,現在也與弟弟相處滿好,希望能從輕量刑等語,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違反保護令犯行,顯無視司法宣告之禁令,又各次犯罪型態、情節相類似,侵害法益不同(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方式不同),犯罪時間相隔月餘,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兼為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前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20號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蒲鵬正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7日 109年8月10日 110年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4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99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37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3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9日 109年12月18日 110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99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37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2日 110年3月2日 110年8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33號。 編號1、2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2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0日(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46號。 編號1、2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2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0日(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7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