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75號
- 原告
- 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亞芝、沈曉郁、沈永昌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7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