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温文昌

原告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訴訟代理人
趙榮貴
訴訟代理人
羅淑娟
被告
蔡宗楠即蔡俊能

蔡賴說

蔡俊宏

蔡俊漢

蔡芯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具狀表示撤回起訴,並提出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