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04號
- 原告
- 雅景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何慶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聯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第104號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附繕本1件。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29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預繳之500元)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