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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雅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何慶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聯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第104號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附繕本1件。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29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預繳之500元)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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