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49號
- 原告
- 薪葉環境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乙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方俞律師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善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六簡字第1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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