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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4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温文昌

原告
薪葉環境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乙祥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被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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