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75號 原 告 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亞芝、沈曉郁、沈永昌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2,37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