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

不動產買賣停車位權狀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林麗卿
被告
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蒼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不動產買賣停車位權狀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

二、並依本院110年9月9日裁定內容之意旨補正訴之聲明,亦即應明確聲明被告應如何「停車位買賣登記補正資料更正」?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