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
- 原告
- 林麗卿
- 被告
- 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蒼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不動產買賣停車位權狀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
二、並依本院110年9月9日裁定內容之意旨補正訴之聲明,亦即應明確聲明被告應如何「停車位買賣登記補正資料更正」?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不動產買賣停車位權狀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
二、並依本院110年9月9日裁定內容之意旨補正訴之聲明,亦即應明確聲明被告應如何「停車位買賣登記補正資料更正」?
斗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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