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買賣停車位權狀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麗卿、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蒼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72號 原 告 林麗卿 被 告 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蒼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 第272號不動產買賣停車位權狀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 二、並依本院110年9月9日裁定內容之意旨補正訴之聲明,亦即 應明確聲明被告應如何「停車位買賣登記補正資料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