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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定國

上訴人即

原告
李俊義
被上訴人
廖哲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哲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新台幣8,1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5月31日送達該上訴人同居之配偶林雅慧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31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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