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31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俊義
- 被上訴人
- 廖哲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哲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新台幣8,1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5月31日送達該上訴人同居之配偶林雅慧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