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俊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林俊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鉅營造有限公司間就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未具體特定載明調解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多少金錢?),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 三、另查事實理由欄記載相對人應支付新臺幣(下同)27萬元給語聲請人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萬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應提出斗六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