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劉勝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劉勝國 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鴻勝建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而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因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之不同而有異,是訴之聲明應表明所提係何種訴訟類型,如係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狀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面向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建築執照號碼 (108)(古)營建字第00018-00021號建物退縮至符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2.16.2之間隔規定」等語,然從上開聲明,無法明確得知規範2.16.2建築物之間隔套用至本件之具體位置為何?且應如何退縮?則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明確具體,且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自應更正為較妥適之聲明。併應陳報如相對人將建物退縮至符合規範2.16.2之間隔規定,聲請人將獲利多少?若無法計算獲利,亦應陳報排除此侵害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應提出估價單,並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 三、聲請人應陳報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建築執照號碼(108)(古)營建字第00018-00021號建物面向雲林縣○○鄉○○段00 00地號土地之全部窗戶、排氣孔封閉」所需之工程費用(應 提出估價單,並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 四、本件應以上開二、三項之金額總和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聲請人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