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沈亞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 相 對 人 沈亞芝 沈曉郁 沈永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亞芝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8,680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