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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陳定國

  • 原告
    李永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李永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聲請人應先查報拆除聲明第一項附圖一、二、三設備,並回復原狀所需之工程費用,並提出估價單,且應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並暫時以此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77建號建物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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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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