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沈亞芝等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沈亞芝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8,680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