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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沈亞芝等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沈亞芝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8,680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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