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388號
- 原告
- 黃純敏
- 被告
- 全奈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相思擎
(即承受訴訟人) 巷1之10弄59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5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六小字第388號
(即承受訴訟人) 巷1之10弄59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5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斗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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