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雷納(LENA OKTRIANI)
- 訴訟代理人
- (法扶律師) 林錦輝律師
- 相對人
-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勳
上列聲請人與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係外籍移工,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法律扶助為由,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