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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雷納(LENA OKTRIANI)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林錦輝律師
相對人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聲請人與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係外籍移工,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法律扶助為由,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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