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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07號

拆屋還地(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温文昌

聲請人
六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張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鎮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聲請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及委任狀並未記載法定代理人,請補正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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