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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6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温文昌

聲 請 人
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之名字,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名字及現在戶籍謄本。

二、提出座落於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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