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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即斗六市○○路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間請求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7號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市○○路00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 依據上面記載之所有人姓名、統一編號等資料向戶政機關 申請其戶籍謄本。

二、提出補正後記載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附繕本1件。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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