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許禎樑即侑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清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何家壬即祐嘉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130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