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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9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子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豐政
代理人
劉穎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維珅(許明量)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8,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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