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子卯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豐政
- 代理人
- 劉穎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維珅(許明量)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8,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9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維珅(許明量)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8,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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