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68號
- 聲請人
- 鴻沐房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妙珠
- 訴訟代理人
- 蔣子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勝堂間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6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勝堂間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