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391號
- 原告
- PASAHOL ROSEL AZUL(蘿素)
- 訴訟代理人
- 石秋玲律師
- 被告
- 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 條第2 項、第13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在地係設於「桃園市」;另被告持系爭2紙本票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業據其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70號裁定為證,復經本院核閱該裁定,該裁定記載:「票據付款地為新竹縣」等語,勘認本件本票付款地為「新竹縣」,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是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尚非無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