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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7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雷納(LENA OKTRIANI)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林錦輝律師
被告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111年度六簡字第7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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