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陳定國
- 原告宏溢工程行即張維益
- 被告邱國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宏溢工程行即張維益 訴訟代理人 楊道穎 被 告 邱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依本院111年5月3日裁定之內 容提出車輛受損之維修估價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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