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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陳定國

  • 原告
    宏溢工程行即張維益
  • 被告
    邱國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宏溢工程行即張維益 訴訟代理人 楊道穎 被 告 邱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依本院111年5月3日裁定之內 容提出車輛受損之維修估價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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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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