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許嘉豪、許振國
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36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郭天劭 同上 被 告 許嘉豪 法定代理人 許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36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天劭 被 告 許嘉豪 法定代理人 許振國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2 年1 月10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2 萬7 千元,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內,戶名:台新銀行建北分行,帳號:&ZZZZ; &ZZZZ; 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郭天劭 被 告 許嘉豪 法定代理人 許振國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11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