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97號
- 原告
-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書資
- 訴訟代理人
- 林映良
- 被告
- 陳柏諺即禾諺室內裝潢設計工程行
住雲林縣○○市鎮○里○○○街000號 居雲林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