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周書資、陳柏諺即禾諺室內裝潢設計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97號 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林映良 被 告 陳柏諺即禾諺室內裝潢設計工程行 住雲林縣○○市鎮○里○○○街000號 居雲林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