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周書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諺室內裝潢設計工程行即陳柏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