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陳定國
- 原告劉怡秀、陳計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劉怡秀 代 理 人 陳計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8,3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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