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宗暉、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啟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宗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9,988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 月22日送 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