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陳定國
- 原告宏溢工程行即張維益、楊道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宏溢工程行即張維益 代 理 人 楊道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國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二、本件並無非連帶關係,則聲請人應更正本件訴之聲明一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出請求金 額之項目、計算方式、相關單據到院(如修車之統一發票或 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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