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9號
- 聲 請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筱倩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54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