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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温文昌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筱倩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54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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