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雷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雷納(LENA OKTRIANI)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林錦輝律師 相 對 人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聲請人與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係外籍移工,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法律扶助為由,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