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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温文昌温文昌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碧芬即華安系統櫥櫃空間設計

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簡字第2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勲 被 告 張碧芬即華安系統櫥櫃空間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簡字第2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 9月12日上午 8時47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 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勲 被 告 張碧芬即華安系統櫥櫃空間設計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8,047 元整,及自民國 111 年2 月9 日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5%(目前合計年率2.375%) 計息,並自民國111 年2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7元整被告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勲 被 告 張碧芬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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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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