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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温文昌温文昌

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原 告
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林劉彩鳳
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 3時 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通 譯 胡綺瑜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林劉彩鳳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11 年8 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綠色斜線、面積5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二、被告應於112 年2 月28日前,自行將上開複丈成果圖AD連線往南移十公分之建物自行拆除,費用自行負擔,其餘部分由原告自行拆除,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三、被告應於112 年2 月28日前將上開綠色斜線建物內之物品均搬移,若逾期未搬依廢棄物處理。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原 告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林劉彩鳳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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