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達毅、林劉彩鳳
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原 告 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林劉彩鳳 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 3時 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 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林劉彩鳳 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11 年8 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綠色斜線、面積5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二、被告應於112 年2 月28日前,自行將上開複丈成果圖AD連線往南移十公分之建物自行拆除,費用自行負擔,其餘部分由原告自行拆除,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三、被告應於112 年2 月28日前將上開綠色斜線建物內之物品均搬移,若逾期未搬依廢棄物處理。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林劉彩鳳 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