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 和 解 筆 錄
- 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 原 告
- 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達毅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 被 告
- 林劉彩鳳
- 訴訟代理人
- 林珅兆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 3時 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通 譯 胡綺瑜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林劉彩鳳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11 年8 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綠色斜線、面積5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二、被告應於112 年2 月28日前,自行將上開複丈成果圖AD連線往南移十公分之建物自行拆除,費用自行負擔,其餘部分由原告自行拆除,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三、被告應於112 年2 月28日前將上開綠色斜線建物內之物品均搬移,若逾期未搬依廢棄物處理。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原 告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林劉彩鳳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