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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定國

上訴人即

被告
景美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威
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蔡承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櫻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440 條、第 44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6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該判決因被告未上訴,於111年7月5日判決確定,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然上訴人延至民國111年7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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