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泳志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廖○○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