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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50號

解除契約(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鄭裕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應陳報本件合建契約所涉及不動產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又聲請狀記載本件調解聲明為解除合建契約,應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出資興建人為當事人,始為當事人適格,故聲請人應將全體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列為本件聲請人,或將其餘12人土地所有權人併同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均列為本件相對人,且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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