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雲林縣斗南鎮興國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呂煒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斗南鎮興國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呂煒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起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1,1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