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陳定國
- 法定代理人詹南岩
- 原告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陳奕采等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陳奕采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600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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