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温文昌
- 當事人邱宥箖、唐瑋晨、黃玉婷、孔維國、黃惠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邱宥箖 聲 請 人 唐瑋晨 聲 請 人 黃玉婷 聲 請 人 孔維國 代 理 人 黃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 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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