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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損害賠償(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温文昌

聲請人
邱宥箖
聲請人
唐瑋晨
聲請人
黃玉婷
聲請人
孔維國
代理人
黃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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