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 聲請人
- 邱宥箖
- 聲請人
- 唐瑋晨
- 聲請人
- 黃玉婷
- 聲請人
- 孔維國
- 代理人
- 黃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