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温文昌
- 當事人邱宥箖、唐瑋晨、黃玉婷、孔維國、黃惠如、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邱宥箖 聲 請 人 唐瑋晨 聲 請 人 黃玉婷 聲 請 人 孔維國 代 理 人 黃惠如 相 對 人 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健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聲請,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裁定業已於112年1月5 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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