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温文昌

  • 當事人
    邱宥箖唐瑋晨黃玉婷孔維國黃惠如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邱宥箖 聲 請 人 唐瑋晨 聲 請 人 黃玉婷 聲 請 人 孔維國 代 理 人 黃惠如 相 對 人 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健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聲請,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裁定業已於112年1月5 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林雅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