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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損害賠償(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温文昌

聲請人
邱宥箖
聲請人
唐瑋晨
聲請人
黃玉婷
聲請人
孔維國
代理人
黃惠如
相對人
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健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聲請,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裁定業已於112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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