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陳定國
- 法定代理人李映秋
- 原告天麗房屋有限公司法人、蔡素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天麗房屋有限公司虎尾圓環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李映秋 代 理 人 蔡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碧香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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