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天麗房屋有限公司虎尾圓環加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李映秋
- 代理人
- 蔡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碧香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6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碧香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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