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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67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天麗房屋有限公司虎尾圓環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李映秋
代理人
蔡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碧香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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