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張演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演龍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黃青正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7,342 元,應繳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