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全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陳定國
  • 法定代理人
    張衍茂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澤輝
  • 被告
    莊士進即慢慢夯寵物零食用品企業社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衍茂 代 理 人 張澤輝 相 對 人 莊士進即慢慢夯寵物零食用品企業社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387,180元或等值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387,18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台幣387,180元或等值之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抗字第372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50萬元,期間 5年,約定到期日115年12月30日,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每月30日繳付本息。利息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111年6月30日起至 消償日止,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005%浮動計息。遲延履行時,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立有借據、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依相對人簽訂之授信約定書中一般共同條款第5條第1項所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另查相對人目前僅繳相息至112年2月30日,餘款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定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㈢另相對人因借款延滯,經聲請人履催亦無結果,似有逃避本案債務之虞,此有催理情形紀錄表、催告書及雙掛號回執可稽;現唯恐相對人隱匿財產,以圖逃避本案債務,設不予即時聲請鈞院實施假扣押,而任其自由處分,則聲請人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將來執行起見,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債權),依其提出上開事證,就請求之原因(必要性),固可認為已有相當之釋明,然就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足盡釋明之責,其釋明猶有不足之處,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其釋明之不足,提供相當之擔保堪以補足之,故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 項、第52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鷹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全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