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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陳定國

  • 當事人
    陳昭佑王朝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陳昭佑 王朝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水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9,2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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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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