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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玉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鄭玉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212元,及其中新台幣35,604元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付逾期繳款手續 費月新台幣2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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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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