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玉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鄭玉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212元,及其中新台幣35,604元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付逾期繳款手續 費月新台幣2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雅菁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