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章學芬
- 原告沈廷翰
- 被告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164號 原 告 沈廷翰 被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唐宗弘 呂理吉 曾飛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主營業所位於台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嘉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