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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 原告
    沈廷翰
  • 被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164號 原 告 沈廷翰 被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唐宗弘 呂理吉 曾飛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主營業所位於台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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