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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謹瑜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世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江月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3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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