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NICOLAS JENNILYN CANCINO(妮可)
- 代理人
- (法扶律師) 邱皇錡律師
- 相對人
- 賽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沛霖
- 相對人
- 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睿紘
上列聲請人與賽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為由,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